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104年度,1號
NTDV,104,執破,1,20160831,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破產人 名泰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破產管理賴宜孜律師間宣告破產程序終
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
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破產
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名泰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