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號
NTDV,103,訴,16,2016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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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
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
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
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裕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林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因原告楊樹木死亡,就楊樹木 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應如何 續行訴訟,於渠等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楊樹木之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楊樹木之繼承人即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 世照,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裁定命上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 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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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