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裕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複代理人 林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因原告楊樹木死亡,就楊樹木 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應如何 續行訴訟,於渠等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楊樹木之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 訴訟程序。二、經查,本件楊樹木之繼承人即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 世照,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裁定命上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 銷原停止訴訟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