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賴月香
賴俊華
賴家麟
賴俊彥
賴婉茹
王賴月娥
賴家瑋
賴月桂
何賴月裡
賴雯靜
賴玲玲
賴彤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
不服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