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6號
NTDM,105,附民,66,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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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許錫銘
被  告  黃皓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易字第10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黃皓暘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1 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許錫銘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此 部分之請求因涉及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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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