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琪軒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741號、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琪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琪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741號、第1845號向本 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邱裕淙、邱 湳彬、謝銘輝、柯青山、陳春逢、黃琮斌、林宏榮等人證述 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品相片、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裝袋1 包、K 盤1 組、摻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 支、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及SAMSUNG 品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未 含SIM 卡)1 支等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 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分別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涉犯13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嫌、5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可預期將來判決刑度非 輕,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乃裁 定自民國105年5 月1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應予羈 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 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