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67號
NTDM,105,聲,567,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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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林裕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發還林裕芳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裕芳前因涉犯洩密案件(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55號、第2616號),曾經 該署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該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爰依法聲請發還該等物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 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再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 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 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 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法務部廉政 署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人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以104 年度偵字第1855號 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10月13日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6802 號駁回確定,聲請人同案被告簡深銜陳鳳嬌,則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起訴,現由 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63 號審理中,此有法務部廉政署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按。茲經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 品與被告簡深銜陳鳳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犯罪事 實並無關連,且上開扣押物品並非違禁物,又非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堪認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 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
│ 1 │小米廠牌行動電話(IM│1 支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 2 │存摺(土銀存摺082050│2 本 │
│ │068028) │ │
├──┼──────────┼─────┤
│ 3 │存摺(中國商銀存摺06│1 本 │
│ │000000000 ) │ │
├──┼──────────┼─────┤
│ 4 │存摺(中小企銀存摺)│1 本 │
├──┼──────────┼─────┤
│ 5 │存摺(臺中銀行存摺)│2 本 │
├──┼──────────┼─────┤
│ 6 │存摺(元大銀行存摺)│1 本 │
├──┼──────────┼─────┤
│ 7 │存摺(郵局存簿) │3 本 │
├──┼──────────┼─────┤
│ 8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1 本 │
│ │10屆全國義勇消防人員│ │
│ │競技大賽」相關公文 │ │
├──┼──────────┼─────┤
│ 9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鹿│1 本 │
│ │谷義消分隊山難搜救器│ │
│ │材」相關公文 │ │
├──┼──────────┼─────┤
│10 │南投縣政府103 年度義│1 本 │
│ │勇消防人員制服相關公│ │




│ │文 │ │
├──┼──────────┼─────┤
│11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103 │1 本 │
│ │年義消人員皮鞋套量日│ │
│ │程表公文 │ │
├──┼──────────┼─────┤
│12 │林裕芳電子信箱郵件列│1 本 │
│ │印資料 │ │
├──┼──────────┼─────┤
│13 │林裕芳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
├──┼──────────┼─────┤
│14 │芳清商店大小章及印文│1 個 │
├──┼──────────┼─────┤
│15 │合庫支票5 萬元(林國│3 張 │
│ │雄抬頭) │ │
├──┼──────────┼─────┤
│16 │南投縣義勇消防總隊名│3 張 │
│ │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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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