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52號
NTDM,105,審交附民,5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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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 告 張瑩愷
      黃昱齊
      段閔鈞
      謝學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附民被 告 陳文意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附
民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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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