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5年度,150號
TTEV,105,東簡,150,2016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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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仁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
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上開裁定業於105年7月26日送達 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 ,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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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