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11號原 告 汪誌偉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方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 理 人 王文文被 告 方受 侯建福 方魯 方清正 方清吉 郭隆泰 方福基 方仁上 郭佳榮(原名郭雲明) 楊進林 李安哲(原名李安祥) 李安富 李安宗 李戊吉 徐安良 楊添受 楊添雲 方建文 方建宗 方德盆 方金春 方金池 楊志偉 方瑞芳 方溪泉 方希仁 方溪明 方溪長 方進昌 方吳玉美 朱盛發 楊忠進 楊忠義 方稟涵 方彥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環 住同上被 告 方王秀枝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方孝忠 住同上 方義憲 住同上 王方玉英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 方玉芬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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