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補字,105年度,2號
TNEV,105,南消小補,2,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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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王怡瓔
上列原告對被告豐誠汽車有限公石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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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