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06號
TNEV,105,南小補,106,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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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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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