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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