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698號
TNEV,105,南小,698,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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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黃信評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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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