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201號
TNEV,105,南小,201,2016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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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郭輝信
訴訟代理人 蔡嘉欣
      廖偉登
被   告 尹三龍
輔 助 人 禹玉書
兼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2、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3,360元,本院認不適合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改用 簡易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同時指定於民國105年 1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2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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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