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771號
TNEV,104,南簡,771,2016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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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7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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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