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麥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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