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送達代收人 徐家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62,3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