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36號
TPBA,105,訴,636,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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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蘇忠聖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3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36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高愈杰」,應更正為「程怡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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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