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309號
TPBA,105,訴,309,201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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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龍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寶陞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羽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
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政事件,
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
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
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行政訴訟法第24
1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
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亦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
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亦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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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陞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