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黃素梅
黃銀俊
黃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