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5年度,107號
TPBA,105,聲,107,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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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楊運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 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 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與有關台北榮家主任熊啟志於民國105年8 月份家務會議公然侮辱聲請人(含與有關民事求償損害名譽 及精神撫慰賠償新臺幣70萬元案),聲請保全證據。上開案 件與侮辱行為有關之警方報案,係聲請人於105年8月24 日 上午利用總值日室外線電話向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分局報案, 警方於上午10時44分派員警進入台北榮家行政大樓處理,隨 後由聲請人帶領台北榮家替代役男引導之警方人員上樓,並 自行開門進入會議室,並將現場拍照存證。惟警方人員隨後 即被政風室李中琰主任請出場地外,並無約談台北榮家主任 熊啟志。是為求訴訟文書資料有可資證明之事件處理經過及 了解是否有串供、扭曲事實之陳述及滅證等行為,懇請本院 儘速查扣下列相關證物:⑴105年8月24日台北榮家家務會議 紀錄。⑵105年8月24日台北榮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回報特殊件反映。⑶105年8月24日政風室與相關人員約談 之約談紀錄。(政風室李中琰主任承辦)⑷警方人員之處理 紀錄等證物。並提供聲請人(被害人)作為訴訟佐證等語。 查依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係主張其遭受台北榮家主任熊啟 志在台北榮家家務會議公然侮辱而受有損害,核屬民事侵權 行為事件,是本件聲請證據保全,自應由民事法院受理,本 院並無受理權限。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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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