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05年度,82號
TPBA,105,救,82,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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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立武
       送達代收人 辜鴻義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許立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 法第101 條、第10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 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民國105 年1 月18日北 市社老字第10530108800 號函及臺北市政府105 年5 月26日 府訴一字第10509077600 號訴願決定不利聲請人部分提起行 政訴訟,相對人命聲請人繳納林○智保護安置期間所需費用 ,於法有違,聲請人應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法 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105 年8 月10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138號函及所附審查 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係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 形,經查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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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