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原 告 鄭文蓉 郭秀寶 鍾元凱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張東益原 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無逸(董事長)原 告 林美玉 丁紹傑 陳素甜 王希聖 沈秋蓉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徐善可原 告 莊景朝 張美芳 沈敏鏑 鄭淑文 張終林原 告 安仲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曹寧之(董事)原 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添丁(董事長)原 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亦圭(董事)原 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敏(董事長)原 告 陳新泰 陳慧珊 陳慧如 邰如君 阮妮蓮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周沛任(董事長)原 告 陳燦榮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余東榮(董事長)原 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高桂美原 告 百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金福(董事)原 告 黃麗萍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王純健(董事長)原 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陳安瀾(董事長)原 告 李秀鳳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王自展(董事長)原 告 顏瓊章 顏睿志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潘鵬仁(董事長)原 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克振(董事長)原 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世輔(董事長)原 告 王長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 律師 江如蓉 律師複 代理人 鄧輝鼎 律師原 告 賴淑惠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林伯翰(董事長)原 告 張明理 陳志明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素蓮(董事長)原 告 馬錦漢 林美瑛 吳亦明 蔡正斌 鄭睿閎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訴訟代理人 歐思吟 王佩仙 陳秀蓮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9月21日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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