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900號
TPBA,104,訴,1900,201608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00號
10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CHETRAM CHAMNI(查尼)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泓志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署長)
訴訟代理人 鄭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1
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42201290號(案號:1040480170)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莫天虎,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何榮村,茲由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受僱於華震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名義,向被告所屬北區事務大隊 桃園市服務站(下稱桃園市服務站)申請居留事由為外勞之 外僑居留證獲准,居留效期至105年1月5日,惟其因累計在 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已滿12年,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 104年7月23 日勞動發事字第1041050467號函(下稱勞動部 104年7月23日函)核准華震公司自104年7月5日起至104年7 月13日聘僱原告,並自104年7月14日起不予核發該公司聘僱 原告之許可,並限令華震公司應於該函送達後14日內為原告 辦理手續使其出國。被告爰依勞動部104年7月23日函,以10 4年8月10日移署北桃服玉字第1048357070號處分書(下稱原 處分)廢止原告之居留許可,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依限出 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一)本件原告及送達代收人黃惠暖未曾收 受內政部104年9月14日台內訴字第1040064574號函命補正之 通知信件,亦未見該通知黏貼於原告及送達代收人黃惠暖之 住居所、事務所等處所門首,顯不符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 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寄存送達規定之要件,據此,該通知送 達不合法,內政部據此逕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實有違誤 。(二)原處分之作成乃源自勞動部104年7月23日函「命華 震公司應於該函送達後14日內為原告查尼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之構成要件效力(即被告將勞動部之行政處分作為一既定 構成要件,以之作為原處分作成之基礎及前提要件),原處 分性質既係「形成原告將來不得居留我國之地位」而具有持 續之效力,且勞動部之行政處分尚無形式存續力、尚未執行 ,則本件原處分實有可能因法律及事實狀態嗣後改變而與現 行法不符,轉變成違法。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6 款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 序,得准予繼續居留,本件原告與華震公司間因資遣費等勞 資爭議,現已於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程序。原處分廢 止原告之居留許可並且註銷外僑居留證之事實認定基礎已變 更,被告現已有廢棄或變更之義務,若仍維持原處分,則顯 違法。據此,依最高行政法院79年判字第1851號判決見解, 本件自應於訴訟中考量新發生之事實即正在進行之勞資爭訟 ,以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原告因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已滿12年, 經勞動部104年7月23日函核准華震公司自104年7月5日起至 104年7月13日聘僱原告,並自104年7月14日起不予核發該公 司聘僱原告之許可,並限令原告於該函送達後14日內辦理手 續出國,案經被告所屬桃園市服務站於104年8月10日依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開立原處分書,廢止原告居留 許可,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合法完成送達,於法尚無違誤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 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入出國及 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同 法第36條第2項復明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國…… :七、有第31條第4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 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二)查原告(查尼,泰國籍,CHETRAM CHAMNI,0000年00月00 日出生,護照號碼:000000000,外僑居留證號:0000000 000)於104年7月9日以受僱於「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向被告所屬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下稱桃園 市服務站)申請居留事由為外勞之外僑居留證獲准,居留 效期至105年1月5日(見本院卷第49頁)。惟其因累計在 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已滿12年,經勞動部104年7月23日 函為「核准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7月5日起至104 年7月13日聘僱原告,並自104年7月14日起不予核發該公



司聘僱原告之許可,並限令華震公司應於該函送達後14日 內為原告辦理手續使其出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50頁) 。原告雖稱已對勞動部上開處分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0號),惟依行政 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是勞動部 上開處分既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前 ,被告以之作為原處分之基礎,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 條第4 項規定(原處分誤載為第34條第1 項規定,經被告 以104 年9 月1 日移署北桃服玉字第1040106595號更正在 案,見本院卷第52頁),以原處分廢止原告之居留許可, 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依限出國,於法並無不合。(三)原告主張其與華震公司間因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現已於桃 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程序,自應於訴訟中考量新發生 之事實即正在進行之勞資爭訟,以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云 云,並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25日桃勞資字第10 50032978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見本院卷第64頁 )為據。惟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外國 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同條第4項第6款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 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六、外國人與本 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質言之,原 則上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有即出國之必 要,以維國安;例外者,如上開條文第1項及第4項別有規 定。由於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搭配為移民法之基本架構, 據此,移民法第31條第4 項所謂居留原因消失,例外得繼 續居留之規定,其繼續居留也僅限於「原核准之居留期間 」,倘期間屆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仍應依同條第1 項規 定,申請延期。本件原告原核准居留效期至105 年1 月5 日即已屆滿,原告若主張有移民法第31條第4 項第6 款規 定之情形,而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自應另行提出申請,尚 難以此認原處分違法而應予撤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核無 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未自實體理由立 論,而以訴願不合法為不受理決定,雖有未洽,惟結論並無 二致,仍應予維持。是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君豪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1/1頁


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