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719號
TPEV,105,北補,719,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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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黃偉烈
      呂慧恬
      賴育駿
      陳秝董
被   告 謝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辰陽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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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