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黃偉烈
呂慧恬
賴育駿
陳秝董
被 告 謝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辰陽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