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79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AMBROCIO AILEN M.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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