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674號
TPEV,105,北補,674,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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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蘇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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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