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陳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聚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8,402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其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建物門牌 │ 單 價 │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35,300 │28.31 │ 全部 │453,402元 │
│西路1段41號10樓 │ │ │ │ │
│之17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㈠請求遷讓房屋部分:453,402元
㈡請求給付租金部分:195,000元
㈢合計:648,402元(計算式:453,402+195,000=648,40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