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660號
TPEV,105,北補,660,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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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陳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聚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號10樓之17室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
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
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
、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
易價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訴訟標
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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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聚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