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製作費尾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515號
TPEV,105,北簡,6515,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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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15號
原   告 思賢創意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思禮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被   告 謝孟璁即第四人稱表演域
訴訟代理人 謝易諳律師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製作費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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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賢創意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