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701號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訴訟代理人 宋秀香 武麗玲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複 代理人 戴敏璋律師 陳昱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受告知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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