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701號
TPEV,105,北簡,1701,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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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宋秀香
      武麗玲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敏璋律師
      陳昱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受告知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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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