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1457號
TPEV,105,北簡,11457,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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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7號
原   告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被   告 張立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聲請移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 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 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 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 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略以:其與原告簽訂之授權加盟合約書係原告先行 擬定再與加盟者簽約時使用之合約,具有同類契約約款之性 質,不論任何加盟者均應受此條款之拘束,並無加以爭執或 予以排除之協商空間,而被告居住地及加盟契約約定之營業 據點均在臺南市,如依契約約定至本院進行訴訟,勢必耗費 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顯達在管轄權之規範上失其公平 之程度,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2項之適用,請准移轉管 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等語。
三、經查,被告與原告簽訂授權加盟合約書,加入原告之補習班 營運,內容為經營學生個別指導之補習班業務,有加盟契約 書在卷可佐,被告自屬經營營利事業之商人無訛,被告於締 約時如認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條款有顯失公平之處,尚非無 與對造磋商變更合意管轄法院之餘地,準此,加盟合約書合 約條款既為兩造所約定,兩造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條款 之拘束,揆諸首揭法條,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2項前段 之適用,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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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