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
原 告 柯立垚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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