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1224號
TPEV,105,北簡,11224,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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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24號
原   告 王淑萍
      賀聖軫
      許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 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 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存卷可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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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