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原 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2,75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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