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531號
TPEV,105,北簡,10531,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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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31號
原   告 名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慧間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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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堯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