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31號
原 告 名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慧間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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