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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343號
TPEV,105,北簡,10343,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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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43號
原   告 富星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景琪
訴訟代理人 王吉輝
被   告 胡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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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