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被 告 劉月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劉月紅間請求給
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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