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陳芳枝(即周義傑之繼承人)
周志岳
周廷岳
周安琪
周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372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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