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宸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緯志
訴訟代理人 柯博凱
余秋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8,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由本院臺北簡易庭依小 額訴訟程序審理。惟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即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166,245 元,及自民事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本院認本件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應改用簡易訴訟 程序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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