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艾偉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智
訴訟代理人 饒菲律師
吳奕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信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肆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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