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詮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義
訴訟代理人 黃振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6,8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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