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200號
TPEV,105,北小,2200,201608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范智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薛鴻宜倪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
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項目金額明細,並提出原告所受損害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