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范智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薛鴻宜、倪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
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項目金額明細,並提出原告所受損害之證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