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余湘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博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仟捌
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