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813號
原 告 石長豐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張立慈
被 告 蕭啟信
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