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4年度,28號
TPEV,104,北消小,28,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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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慶動物醫院黃泓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4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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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