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5年度,103號
TPEM,105,北秩,103,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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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謝曜任
      滕敬禹
      詹啟志
      黃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 年8 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533131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曜任滕敬禹詹啟志黃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15日2時51分。(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曜任滕敬禹詹啟志黃昇於警訊之自白。(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監視器所翻拍照片8幀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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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