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027號
TCEV,105,中補,2027,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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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偉
  文即李昊龍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2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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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