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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019號
TCEV,105,中補,2019,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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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被告陳曉茵住居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
   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而退件),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陳
   曉茵之住居所,如被告之應受送達處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
   示送達。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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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