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813號
TCEV,105,中補,1813,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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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楊韻妃
      施樹德
      朱怡方
      陳秋香
      王玲于
      王倩文
      李秋森
      陳文鏗
      陳愉菁
      陳佑誠
      徐玉華
      陳楊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茂林等13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2,793,6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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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