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楊韻妃
施樹德
朱怡方
陳秋香
王玲于
王倩文
李秋森
陳文鏗
陳愉菁
陳佑誠
徐玉華
陳楊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茂林等13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2,793,6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