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余婷婷
訴訟代理人 林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賴秀
梅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惟被
告賴秀等11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及尚應補繳如附表編號1、3所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共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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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訴訟標的│對支付命令已合法│應徵第一│扣除支付│尚應補繳│備記│
│號│之債務人 │金額 │提出異議者,即為│審裁判費│命令已繳│之裁判費│ │
│ │ │ │本件被告姓名 │ │裁判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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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玉鳳、楊宗達、│21,737元│ │ 1,000元│ 500元│ 500元│ │
│ │楊宗嘉、楊寬霖、│ │賴秀梅、陳雅惠、│ │ │ │ │
│ │楊滋霖、楊江龍、│ │陳雅琍、陳雅婷、│ │ │ │ │
│ │楊土城、楊彬坤、│ │陳雅芬、陳逸峻、│ │ │ │ │
│ │楊嘉鴻、楊嘉璘、│ │陳增男、陳永鏡、│ │ │ │ │
│ │楊進文、楊逢甲、│ │陳耿權、廖玉女 │ │ │ │ │
│ │孫長德、賴秀梅、│ │ │ │ │ │ │
│ │陳雅惠、陳雅琍、│ │ │ │ │ │ │
│ │陳雅婷、陳雅芬、│ │ │ │ │ │ │
│ │陳逸峻、陳增男、│ │ │ │ │ │ │
│ │陳永鏡、陳耿權、│ │ │ │ │ │ │
│ │紀慧聰、紀秋火、│ │ │ │ │ │ │
│ │紀慧欽、劉紀素霞│ │ │ │ │ │ │
│ │、廖玉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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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炳燦、楊炳源、│28,113元│無 │無 │ 500元│無 │ │
│ │楊玉雲、楊國烈、│ │ │ │ │ │ │
│ │楊錫銘、楊美珠、│ │ │ │ │ │ │
│ │楊美玉、楊美珍、│ │ │ │ │ │ │
│ │徐阿墩、徐崇裕、│ │ │ │ │ │ │
│ │徐雪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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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紀郭素昭、紀嘉華│13,981元│紀佩宜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紀佩宜、紀甄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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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計應補繳裁判費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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